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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长龙去年应收款占营收85% 实控人两度因行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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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8.59万元、1,913.77万元、3,556.13万元、5,466.46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5,610.3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8.59万元、1,913.77万元、3,556.13万元、5,466.46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5,610.30万元、9,864.41万元、12,511.57万元、16,589.67万元。
经计算,2021年公司应收款为.6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4.97%。
2018年至2021年,北方长龙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分别为4,121.48万元、5,686.41万元、9,426.36万元、15,905.9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85%、36.31%、36.27%、55.3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332.49万元、4,588.10万元、7,647.20万元、12,284.97万元。
公司称应收账款逾期客户大部分在报告期内实现了期后回款或部分回款。上述客户主要为国企、业务规模大、商业信用良好、与发行人合作时间长,不存在逾期应收账款无法回款的情形,无需对其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018年至2021年,北方长龙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985.91万元、15,662.13万元、25,985.92万元、28,745.36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974.10万元、15,655.93万元、25,980.85万元、28,745.27万元。
北方长龙专注于军事装备领域,主要从事以非金属复合材料的性能研究、工艺结构设计和应用技术为核心的军用车辆配套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子信息、装甲战斗、装甲保障等轮式、履带车辆主战装备。公司发挥复合材料产品重量轻、强度高、耐腐蚀、耐老化、可设计性强等优势,有效提升军用车辆的机动性、安全性、使用可靠性和环境适应性。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按照应用场景划分为军用车辆人机环系统内饰、弹药装备、军用车辆辅助装备、军用车辆通信装备。
员工人数2年减少49人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332.49万元、4,588.10万元、7,647.20万元、12,284.97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94.99万元、5,217.75万元、9,316.14万元、10,860.1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74.39万元、5,750.07万元、9,240.63万元、10,521.07万元。
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361号)显示,北方长龙实际控制人历史上存在2次行贿犯罪。
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综上,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案件二中华跃长龙、陈跃存在单位行贿罪,涉及为华跃长龙铁路客车内饰业务的生产、销售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资金来源为华跃长龙。(来源: 中国经济网)
实控人两次因行贿罪入狱
在陈跃的联络、沟通下,2002年9月、10月,北亚集团先后与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客车公司”)和南车四方机车厂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四方公司”)签订了《北亚集团25G型客车购销合同》,共购置客车410辆。在协助北亚集团经办上述购车业务中,陈跃投资设立的北京中铁长龙公司、固安县中铁长龙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长龙”)承揽了北亚集团订购的这批客车内装饰材料供应业务。
北方长龙军车人机环系统内饰产品收入占比较高。2019年至2021年,公司军车人机环系统内饰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5,078.19万元、24,443.40万元、26,732.5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31%、94.08%、93.00%。
北京中铁长龙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华跃长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跃长龙”)在从事铁路客车内饰等业务的生产、销售过程中为获取铁路客车零部件生产业务,于2008年至2010年间,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决定,给予铁道部客车处原处长刘**好处费20万元以及奥运鸟巢贵金属摆件1个(物品经鉴定价值2.45万元)。同时,陈跃于2009年间,为上述目的,给予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100万元,但对方未予收受。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显示,北方长龙实际控制人2001年和2009年存在行贿犯罪情况。2007年7月17日,陈跃因犯行贿罪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3日,陈跃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为2011年7月21日至2012年9月20日,于201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对于经济往来中以行贿论处的行为是否构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陈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8日起至2007年12月17日止。)
文章来源:《北方经济》 网址: http://www.bfjjzzs.cn/zonghexinwen/2022/0705/592.html